概率的公理化定义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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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的公理化定义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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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的公理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件的公理化表示(利用集合论),二是概率的公理化表示(测度论)。其次是建立在集合之上的可测函数的分析和研究,这就可以利用现代分析技术了。
1、这些工作是由前苏联数学家科尔莫格洛夫在1933年完成的。这里关于西格玛域(代数)等这些就不定义了,直接给出三条公理。
2、根据概率的公理化定义,概率指的是满足如下三个特点的集合函数(亦即以集合为定义域的实值函数):(1)非负性。亦即概率的取值不能是负数。
实际上,任何“测度”,例如长度、面积、体积、重量等,都不能取负数。因此,作为针对“可能性”的测度,概率自然也不能取负数。
(2)正则性。亦即概率的取值不能超过1。
相较于其它的测度,正则性是概率这种测度的特别之处。因为诸如长度、面积、体积以及重量之类的测度都没有取值上限这种约束。而概率的取值之所以要求不能超过1,实在是基于我们对“可能性”大小这一判断的经验(或习惯)做法。
(3)(无限)可列可加性。亦即无限个互不相容集合(事件)的并的概率,等于无限个(与每一个集合相对应的)概率之和。
概率的可列可加性有两个含义:
一是互不相容的集合的并的概率,等于其中每一个集合的概率之和。这一规定仍是基于现实的经验。
二是要求在“可能性”的测度过程中不能出现无限个概率之和不存在的情况,因为这也是违背经验的事情。
扩展资料:
概率的无限可列可加性的应用:
满足公理化定义的概率还具有连续性,亦即它既具有下连续性,也具有上连续性。
基于概率的无限可列可加性,我们很容易推导出概率的有限可列可加性。但基于概率的有限可列可加性,我们并不能逆推出概率的无限可列可加性。
在概率满足有限可列可加性的基础上,还必须再增加一个概率满足下连续的假设,才能推出这个概率函数满足无限可列可加性的结论。
2024-10-06 09: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