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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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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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2024-10-06 09:40:06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