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问答 35659

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回复

共1条回复 我来回复
  • 六梗网
    小悟空
    专业问答知识小百科
    评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的渣土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

    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土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 各类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应参加工程验收。

    第七条 经营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固管处申办承运手续。

    无承运手续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 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承运手续和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市固管处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

    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九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带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和市固管处指定的地点倾倒。

    2024-10-06 09:40:06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