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因为职业的性质,我见过昔日恩爱夫妻反目成仇,见过父母子女因财产对簿公堂,见过法庭外忐忑不安的孩子……一个个案例,一幕幕画面,尽显人世间生活百态。一段婚姻失败,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挣脱不幸的婚姻重获自由,但是他们的孩子却无法选择,往往成为了失败婚姻的牺牲品。
夫妻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相应就取得了探望权。但司法实践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出于种种原因而阻拦对方探视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困扰当事人、婚姻家事律师和执行法官的一大难题。
那么,离婚后探视孩子受阻,如何确保自己的探望权能够充分实现呢?
1.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执行的可行性
探望权的约定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是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载明。无论哪种方式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约定具体、明确则可以确保后续的执行可行性。本文所说的执行可行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在离婚后能否自行按照约定去执行,行使探视权利,履行配合探视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一方拒绝配合探视义务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的效果。因此,若想探望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关键要看内容方面的表述,表述不同往往会影响执行的效果。为便于大家理解,下文将举例进行说明:
表述一“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男方可以随时前往探视孩子,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不限次数的探视是否实际有利?】离婚时约定“随时探视”,这看似是对另一方的探视没有设置任何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探视时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很容易找到借口拒绝配合,申请法院执行往往也很难执行到位。
表述二:“离婚后,婚生儿子由男方携带抚养,女方每周享有至少一次探视孩子的权利,需提前一天通知女方配合”。
【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上述约定“每周享有至少一次”,意味着可以是一次或者两次甚至多次也不违反双方的约定,这样双方往往会抓住约定的漏洞,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离婚协议中应避免出现“至少”、“最多”、“不少于”、“不多于”这种不确定的限定词,而导致协议存在不确定性。
表述三:“离婚后,婚生儿子由女方携带抚养,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婚生女儿的权利,可于单周周六或者周日前往探视,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8时。”。
【何为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约定?】上述约定已经有具体的时间、次数的约定,即有明确可供执行的事项。但仔细分析,双方未明确探视地点及交接的方式。对于双方均在同城或许争议不大,但对于异地的双方,往往因交接方式、接送问题而发生纠纷,并不利于后面的执行。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体会到若约定不够具体、明确,很容易产生探视纠纷,同时导致后续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因此,离婚时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包括时间、次数、方式、接送地点等一一约定清楚,固定下来,确保后续的执行可行性。
2.收集、固定对方拒绝配合探视的证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时,首先要确保探望权的约定具体、明确、可执行。离婚后,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如果遭到对方无理由的阻拦,则需要把相关的证据固定下来,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拒绝配合的录音录像等等。我们把对方配合探视的证据固定下来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注:因离婚协议书缺乏强制执行力,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还需要先行提起探视权纠纷),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但是,孩子不是财产,更不是物件,所以每每执行法官遇上申请执行探望权的案件都十分困扰。法官们只能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目前法院对于这一类的执行案件,一般先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相关的义务,辅之以耐心,促成双方调解,解决问题为优先原则。其次,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容小觑,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一系列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若对方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或者释明法律后果均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探望权利屡屡受阻,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都知道,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约定或者判归一方,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说是相当困难,除非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都会驳回这类诉讼请求。但是,针对一方长期阻拦探视,导致另一方的探望权无法实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规定,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换句话说,这也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实现探望权的另一种救济方式。
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维系、增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保障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继续拥有父母的关爱,从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应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在探望权、抚养费等方面妥善处理,以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给孩子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而不应将孩子视为你争我抢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