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一词出自《汉书·外戚传下·孝元傅昭仪》,“太子小,而傅太后抱养之。”,抱养、过继是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风俗习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收养。现实中有所谓的“民间收养”,即抱养或者过继了别人家小孩的“养父母”,没有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养子女”又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呢?
小王在21岁时被过继给自己亲叔叔收养,但是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之后,小王的父母相继离开人世,二老均没有留下遗嘱。小王想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但这时候亲生父亲的另外两个儿子,也就是小王的两个亲哥哥却说,小王已经过继给亲叔叔,无权分得财产。小王和两个哥哥闹上法院,主张继承权并要求分得适当份额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王“过继”时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此时他已能够自立,在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到来自其生父母的抚育,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收养,而是封建性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所以小王与亲叔叔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和亲叔叔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小王和亲生父母之间互有权利义务。小王可以主张继承权分得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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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抚养关系是判断收养能不能成立的重要标志。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怎样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理论界亦有争议。但一般认为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第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第三,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第四,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
律提示: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国家提倡和保护以养老为目的的依法收养,收养孩子的同时一定要合情,更要合法,任何以延续香火或领儿送终的过继行为,如不依照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都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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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