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先生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某建材公司工作。2010年,吴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并休了3天婚假,但因性格不合于三年后离婚。2018年,吴先生结识了周女士并于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便向该建材公司提出婚假要求。但是,该公司以吴先生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休过婚假为由,拒绝其再次休婚假的请求。那么,再婚的吴先生是否可以获得婚假呢?
以案释法
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律师提示
在劳动领域内,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二婚的劳动者同样依法享受三天婚假,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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