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向笔者抱怨。本来他与前妻之间因财产分配问题而闹上了法庭,为了胜诉,双方都在庭审中透露了一系列较隐私的信息,吵得那是不可开交。等到判决书好不容易下来了,却突然得知判决书将会公开,双方说的隐私内容虽会经过一定淡化,但也是要呈现在判决书里的。他顿时是欲哭无泪,感觉自己的隐私被曝光了,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一定要公开判决书。
为何法院如此执着于公开诉讼过程?很简单,因为司法诉讼过程如果不被群众监督那将是可怕和有害的。除非迫不得已,不然群众必须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形象一点就是“把制度关在笼子里”,这也是我国一直追求诉讼过程公开透明化的主要理由–防止权力失控。
关于法院诉讼过程公开一事,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有详细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宣判一律是要公开宣判的。
关于是否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如果对法院拒绝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判决书公开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不得不承认,法院公开判决书确实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所了解的人应该知道,纵观我国司法的发展,是一直走在司法透明化,公开化的路上的。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一直尝试在平衡多方价值,兼顾各方利益。近年来,通过修订相关规定,不断地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
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11月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2013年11月,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新的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主要依据。
这一系列规定解释都能体现虽然司法在追求公开透明,但依然在兼顾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如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201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就有明确要求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未成年人姓名,并且要求删除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私密信息、家事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些都是司法人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