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公民失踪后,其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3.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4.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1.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以后,必须发布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未经公告,法院不得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在正常情况下,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在公告期间内或公告期满至判决之前,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自然死亡或者还活着,或者被申请人已出现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3.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被申请人的任何音讯,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判决作出之日,就是被申请人的死亡日期,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判决确认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不得上诉。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2.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宣告死亡判决并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宣告的公民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对有关事实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1.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即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现在有无配偶。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重新出现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1)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2)依《民法典继承法编》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