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需要的手续和材料

大家好,关于分户需要哪些资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分户需要的手续和材料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农村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材料

农村户口分户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点是必要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余人的则无效;

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由村委会出具;

4、若涉及拆建,则需要拆建安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分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以下情况可以分户:

(1)年满十八周岁,且自己经济能够独立和父母分开居住;

(2)夫妻离婚且办理了离婚手续;

(3)经过法院批准的,此情况适用于家里兄弟姊妹较多,父母准备分割家产的。

农村分户手续:

(1)准备好个人资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寸照片、独立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等。一些材料可能需要复印件,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

(2)把分户申请表填写好以后,拿到当地村委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再拿到当地派出所相关部门进行复审;

(3)等所有审核通过以后,当地派出所就会给一个新的户口本。

分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需要根据分户的理由而决定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公民因为结婚办理分户手续的,需要带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若因为居住问题办理分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的可申请分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房产证明,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经审核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分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分户口需要如下证件和材料:

1、原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若因离婚、结婚分户,还需要提交结婚证或离婚证;

2、分户申请书、分户证明等材料;

3、分户口需要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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