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恢复户口需要什么资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恢复户口原因及依据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注销户口后怎么恢复?
1、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娘家的户口本,去 户口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户口被“注销”的原因、时间等)后; 2、再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再办理离婚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本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文件。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户口办理规定》第二条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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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员如何办理恢复户口
一、办理复户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一)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二)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
(三)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
(四)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
(五)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六)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七)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属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发的入户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二)属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三)属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毕业证(属退学、休学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四)属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2张。
(五)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街镇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属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还需验核法院解除失踪(死亡)的证明)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六)属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七)属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办理恢复户口的具体手续
(一) 1 2
户口被注销了怎么恢复?
户口被注销了想要恢复的话,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户口被注销的原因而区别如下:
1、如果当事人是因双重户口而被注销户口的,应该凭本人原始的户口本原件,去对应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即可;
2、如果是其他原因被注销户口的(如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等),应带上当事人过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重新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等;
3、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注销后恢复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以后由于户口没有及时迁移导致户口被注销的情况,需要本人带上有效的离婚证原件, 身份证原件 到原 户籍所在地 (配偶户籍部门)咨询申请恢复户口的,若户口恢复以后,应该带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恢复户籍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除需提供入户地屋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外,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属参军复退回市的,凭《退伍证》、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证明。(二)属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市的,除凭入户地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属退(休)学回市入户的,还需学校退(休)学证明,属大专院校转学的,还需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属毕业回市入户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三)属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的,凭释放证明(副本)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属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凭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假释、保外就医证明。(四)属港澳同胞回市定居的,须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港澳通行证》。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