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房屋契税需要哪些资料,以及房屋契税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缴纳房屋契税需要带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缴纳房屋契税需要以下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如果购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名、按指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022交契税要带什么资料
交契税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购房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的商品房屋所支付款项的发票;
3、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4、婚姻状况:结婚证或离婚证 ;
5、不动产登记的查询结果证明;
6、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7、其他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交房屋契税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缴纳房屋契税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所购房子是新房的话,购房者只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付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2、所购房子是二手房的话,购房者务要准备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卖双方都到场并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缴纳契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商品房(增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身份证明。
二手房(存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现卖方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
符合家庭唯一生活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户口本
2.结婚证(已婚需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缴纳契税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缴纳契税需要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具体为: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 贵州省国税局——契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