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资料保存几年(人口普查原始资料保存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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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人口普查档案在哪保存

原始普查表由地市统计部门保管,之前的(四普(1982)以前的)由省统计部门统一保管,因全省资料太多,不能放在政府部门,听说放到部队管制秘密地方保管。人口普查档案指在国家人口普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口普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材料、表册;二是领导和组织人口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保留有效时限是多少年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

1964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

1982年,进行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记录哪里保管?

国家人口普查记录五普、六普国家采用光电采集数据,原始普查表由地市统计部门保管,之前的(四普(1982)以前的)由省统计部门统一保管,因全省资料太多,不能放在政府部门,听说放到部队管制秘密地方保管。不过最后的气象,都是档案局的档案保管仓库。人口普查档案指在国家人口普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口普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材料、表册;二是领导和组织人口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人口普查档案指在国家人口普查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①人口普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材料、表册。如人口普查登记表、计算机编制的各种数据带、各种手工汇总表和机器汇总表等。

②领导和组织人口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关于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决定、通知、规定以及普查办法、实施细则、会议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来往函电等。

人口普查登记表是直接向居民调查的原始记录,是人口普查的第一手材料,是汇总、整理人口普查资料的依据。

人口普查每几年

人口普查每十年一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多少年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至少应当保存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1、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拓展资料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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