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能在一起是前世修来的缘分,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平平安安走下去。在日常相处中,夫妻吵架时难免的,但长期矛盾不断,争吵不休以致家宅不宁,分开对夫妻两人也不失为一件好事,毕竟缘分不可强求。如果为了挽回婚姻,做出一些激烈的举动更是得不偿失,事情只会往更糟糕的方向发展。放过别人,也是成全自己。四川的老代就是不懂得放手的道理,最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情介绍:家住四川的老代经人介绍与妻子高女士结婚,婚后也有过一段和谐的时光。但很快两人便因为各种生活琐事争吵不休,高女士也曾多次提过离婚,但都因老代的反对不了了之。案发当天上午,老代给妻子高女士发短信,声称高女士如果坚持要离婚,那自己就和高女士同归于尽,高女士没有理会老代的威胁。于是老代又打电话给高女士,发现高女士坚决不同意和好。
老代越想越气,想通过威胁高女士让她打消离婚的念头。老代又打电话给高女士说想要谈一谈,高女士没有怀疑告诉了他自己的位置。老代在得知高女士位置后,就从家里的摩托车上倒出了一瓶汽油,又拿了一把尖刀和一个打火机去找高女士了。
在街上看到高女士后,老代把妻子拉到周围一个巷子里,先往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又把剩下的泼在了妻子高女士身上,用手臂勒住高女士脖子,手持打火机,另一只手拿着尖刀,嘴里喊着要和她同归于尽。就在这时,两人的亲人赶到现场劝说老代,并在老代松懈之际,从老代手里抢走了刀和打火机。
在老代挟持妻子过程中,惊动了周围人,围观群众选择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老代抓了起来。一审法院认为,老代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老代不服,以自己没有杀害妻子的故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老代涉嫌故意杀人罪,老代辩护人声称老代不是故意泼洒汽油,而是不小心碰到洒在了高女士身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暴力干涉混婚姻自由罪。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受害者选择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焦点在于老戴的行为到底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首先,我们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此来看,老戴的行为似乎是在用暴力手段干涉高女士的离婚自由,应当构成此罪。
但是,本罪名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才会变成一个公诉案件。
就是说要想构成这项罪名,只能由高女士向法院提出,老代以暴力手段干涉了自己的离婚自由;如果老代的行为造成了高女士的死亡,那么则应当由检察院起诉该项罪名,无论怎么都不应当由老代的辩护人提出,不符合本项罪名的构成要件。
所以,老代辩护人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
而老代因家庭纠纷,采用往妻子身上泼洒汽油的方式进行要挟,行为上不计后果,不顾高女士的死活,严重威胁了其妻子高女士的生命安全。只是被其亲人劝说,并夺走了到和打火机才没有得逞,乃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系犯罪未遂,而不是主动放弃侵害高女士的生命安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至于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本案中,老代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高女士的生命安全,而不仅仅是是身体健康了,而且口口声声同归于尽,有伤害高女士生命安全的故意,这些均表示老代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小结“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妻子已无意再继续走下去,倒不如洒脱放手,成全彼此,有时候,离婚是为了让双方都更好地生活。如果已经无法相处,离婚已经是最好的选择。老代想要挽回妻子,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采取威胁、伤害的手段,这就是最大的问题了。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要让一时冲动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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