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cctvjrsf)
宝宝出生不久
老婆离家出走
到了该上学的年纪
却连出生证都没有
由于没有妈妈的身份证
医院拒绝了我办理出生证的请求
无助的父亲
该怎么给孩子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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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宝宝是于2015年在一家公立医院出生的,由于她妈妈当时身份证被偷了没有及时办出生证,过了不久她妈妈跟我闹矛盾出走了,现在也没有办法联系到,小孩马上就要读书了,要出生证才能上户口,到医院咨询说办不了,父亲不可以办,必须妈妈的身份证才可以办。
A1:
您好,《出生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一般出生证明需要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凭借父母双方身份证办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超过12个月可能需要做亲子鉴定。
在无法提供目前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单亲家庭也可以以父亲一方的身份证办理单亲出生证明。根据各地要求不同,可能需要由父亲一方提供的“单亲声明”及居委会提供的“单亲证明”,或不能提供另一方信息的情况说明,亦或是离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此,根据您描述的情况, 您可以凭借父亲一方的身份证 、 亲子鉴定 、 以及相关的“单亲证明”材料 , 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 ,其中“单亲证明”所需材料,请与当地户籍部门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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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汽车修理店老板借车给其客户出了车祸,老板有责任么?
A2:
您好,汽车修理店老板如果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借给客户驾驶,则只有在老板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老板可能会存在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2、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3、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因为在您的问题中并没有对老板的行为进行详细描述,故无法判断老板是否存在过错,建议您对照上述相应的情况,判断老板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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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工作三年公司没有买保险,没有签用工合同,受到工伤没有申请工伤鉴定,没有痊愈要降低我的工资,这样合法吗?能起诉么?
A3:
您好,如果您说的情况属实,则公司的这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在公司所在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服仲裁结果,您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与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您所述,您已经工作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你们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是视为您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社保问题。公司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办理社会保险,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三年社会保险。
第三,关于工伤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申请工伤认定,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之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给您认定工伤,您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的所有待遇。
第四,关于降低工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期间是12个月,在这段期间,工资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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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现在取消了福利待遇包吃和通勤车,还有将原来的5天工作制改为6天工作制,工资还和以前一样,公司这样是在变相裁员,公司这样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吗?我不想做了,请问怎样可以拿到赔偿金?
A4:
您好,公司将5天工作制改为6天工作制,是否涉嫌违法要看具体情形,分析如下:
一方面,如果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就改变福利待遇与工时制度,并且该改变片面降低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待遇的约定,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由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您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公司改变工作制度后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4小时,则属于加班;若未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则公司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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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您好,我于1月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出勤天数有20天,公司为我这个月购买了社保,但是以公司不承担我本月解除合同后的社保为由从工资上直接扣除公司承担的部分。请问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想了解社保法中哪项条例支撑我这种情况?维权应到哪个部门?
A5:
您好,如果您说的情况属实,则前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实际出勤工作20天,与公司直接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当月应当为您缴纳社保。并且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应由您负担,这是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单位虽在社保机构为您缴纳了社保,但是从您工资内扣除了单位承担的部分,从本质上来说,单位并未足额支付您当月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应情况,由其责令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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