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林,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金马小区腾跃园10号楼5号,身份证号:130121198912。
协议人:张,女,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金马小区腾跃园10号楼5单号,身份证号:450304198。
协议人林与张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协议双方同意离婚。
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68号20-2-1704室住房,预售许可证号:201503,资质证书号:冀建房开石字第2021号,现协商归张所有。但因该住房未下房本,暂时无法分割。协议人郝晓凯需在房本下来之后配合许靖漪进行房产所有权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三、张需补偿林共计贰拾陆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15日之前支付拾万元,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拾万元。剩余陆万在办理完房产所有权变更之后付清。若期间林急需用钱,则双方友好协商补偿款支付时间。
四、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代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34K9,现协商归林所有。
五、双方夫妻共同持股的河北策贸易有限公司归张所有,林不参与经营及分红。公司产生的任何债务及纠纷,也与林无关。如双方任意一方提出变更需求,另一方则应无条件配合更名及股权变更事宜。
六、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中所有家电、家具归张所有;男方名下的存款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的存款归女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夫妻各方债务由各自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男方: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