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少女骗婚案

知识点:将自己的亲生子女送人也犯罪?如何判断拐卖儿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真实案例

安徽一少妇杨霞(化名)于2019年结婚,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好,但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离婚她将怀孕一事向丈夫进行了隐瞒,和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后想悄悄把孩子打了,但每当感受这“胎动”的时候,心里又不忍心,于是悄悄将孩子生了下来,而她将孩子“送”给别人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找上门了……

拐卖少女骗婚案(安徽少妇瞒丈夫产子送人)(1)

杨霞出生于1985年3月,已经是奔四的年龄了,由于长相倩丽,年轻时追求者众多,选择太多反而一直走马观花一般的频繁换男朋友。直到遇到第一任丈夫李某,以为找到真爱的她很快就结婚了,可婚后丈夫判若两人,对其爱搭不理,还经常夜不归宿,这让杨霞对这段婚姻又打起了退堂鼓。

拐卖少女骗婚案(安徽少妇瞒丈夫产子送人)(2)

2021年,正当杨霞决定和丈夫坦白离婚的时候,有次出去和闺蜜吃饭,闻到服务员端上来的鸡汤立刻就忍不住跑到卫生间呕吐了。经医院检查,已经怀孕了,这让杨霞陷入了艰难的纠结之间,想要打掉孩子却又不忍心,可自己今后还要成家,带着一个孩子肯定不方便。

她把这个疑虑告诉了她的表姐葛某,葛某立刻就想到了自己多年一直未生育的表妹孙某夫妇,况且表妹和妹夫都是公职人员,家庭条件不错,于是就介绍等杨霞生下孩子后送给表妹夫妇抚养。杨霞听到自己的孩子能有一个好的家庭 ,心里也感到欣慰,于是欣然接受了表姐的建议。

拐卖少女骗婚案(安徽少妇瞒丈夫产子送人)(3)

在怀胎十月期间,孙某夫妇一直积极表示要给予杨霞一定的“营养费”以及“感谢费”之类的。有次杨霞就跟表姐葛某聊过因为胎儿发育问题,几次去医院花费三万块钱的“保胎费”。

2022年2月20日,杨玉霞住院临产,2月21日杨玉霞在寿县县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并为其办理出生证取名为王某某。杨玉霞2月24日出院,孙某为杨玉霞办理出院手续后,当天孙某及其丈夫王某抱走王某某并给杨玉霞55000元。

拐卖少女骗婚案(安徽少妇瞒丈夫产子送人)(4)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杨霞的前夫李某的有个朋友刚好在那家医院当医生,他收到医生的恭喜后感到莫名其妙,一问才知道是自己的前妻生孩子了,算算时间感觉这孩子很有可能是自己的,于是选择了报案。

对于公安机关的讯问,杨霞只能或盘托出。

公诉机关意见:

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霞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孩子交由他人抚养,非法获利55000元,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

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的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分歧很大,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霞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获利的,她完全可以选择到医院进行人流手术,但由于不忍心而将孩子生下来,由于一个人抚养能力有限决定给孩子找个好人家,而最终将孩子送给孙某夫妇抚养。

杨霞并没有出卖孩子的主观恶意,也从未主动与对方谈价钱,其怀孕期间产生的保胎费3万元确实真实存在,多余的25000元据孙某夫妇称是给杨霞的“营养费”,从社会常理判断,这些费用确实并不多。因此,杨霞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人民法院意见:

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霞在送孩子给他人的时候并没有谈及价格,缺乏出卖孩子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收取的保胎费和营养费确真实存在,系对方主动给予,不能认定为啥出卖孩子的“对价”,即杨霞只是将孩子送人抚养,并非拐卖,杨霞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是,该法院又认为,杨霞在能够抚养亲生子女的条件下,将孩子送给他人并非法获利,目的是逃避抚养义务,违背人伦,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遗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杨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遗弃子女的行为真诚悔过,且系初犯,可以减轻处罚,适应缓刑。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霞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五万五千元非法所得进行追缴,上缴国库。

阿龙说法:

首先要明确人不是商品,更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能赠送更不能买卖!

人一旦出生就自动取得了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受法律的保护。成年人享有的权益婴儿一样不少,不是你认为把他送人是为了她好,你就是在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了她好你干嘛不努力自己把他养好?

本案被告人杨霞,也许并没有那么多十恶不赦,但是她就是犯罪了,不想履行自己作为母亲的法定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告诫所有父母,善待自己的子女,既是到得要求,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红线,任何时候都是不能逾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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